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1.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表现在( )。
A.确认基本经济制度 B.完善财产保护
C.保障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D.调整经济关系,发展生产力
参考答案:ABCD
2.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 )。
A.涉人概念B.涉事概念C.涉物概念D.交叉概念
参考答案:ABC
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
A.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司法平等原则
C.司法效率原则 D.司法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ABD
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该规定属于( )。
A.调整性规则B.保护性规则C.义务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
参考答案:AD
5.法律对于正义的实现和保障作用表现为( )。
A.法律可以将体现正义要求的社会关系制度化、规范化
B.法律可以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公正而具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
C.法律通过法律责任和制裁机制,保障和恢复社会正义
D.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唯一途径
参考答案:ABC
6.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三赦之法”,主体包括( )。
A.幼弱 B.老耄 C.蠢愚 D.废疾
参考答案:BC
7.正式设置督察院不是在( )。
A.秦代 B.北齐C.北宋D.明代
参考答案:ABC
8.传统法典的《名例律》篇不是形成于( )。
A.北齐律B.南陈律C.晋律 D.北周律
参考答案:BCD
9.唐代御史台之下设有( )。
A.察院B.殿院C.刑院 D.台院
参考答案:ABD
10.清末商事立法,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A.1904年商部制颁《钦定大清商律》
B.1906年商部制颁《破产律》
C.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大清商律草案》
D.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参考答案:ABCD
1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AB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 )。
A.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代表 B.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C.军队选出的代表 D.民主党派选出的代表
参考答案:ABC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
A.解释宪法 B.解释法律
C.决定特赦 D.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参考答案:ABCD
14.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材料的是(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外国人 D.公民
参考答案:ABD
15.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上下级关系为( )。
A.指导关系 B.领导关系 C.监督关系 D.统一领导关系
参考答案:B
16.刑法的机能包括( )。
A.行为规制机能B.法益保护机能C.权利保障机能 D.自有保障机能
参考答案:ACD
17.我国刑法空间效力适应原则包括(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参考答案:ABCD
18.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罪数的判断标准包括( )。
A.行为标准说 B.构成要件标准说
C.法益标准说 D.因果关系标准说
参考答案:B
19.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有( )。
A.代为保管物 B.遗忘物 C.埋藏物 D.收藏物
参考答案:ABC
20.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
A.证人 B.鉴定人 C.记录人 D.翻译人
参考答案:ABCD
21.朋友患病,郑某基于友谊和同情资助其20万元,但朋友的病情不如预期严重,诊疗花费少,郑某要求朋友将资助的钱原数返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资助朋友是道德行为,朋友获得资助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不予以返还
B.朋友收受资助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C.资助朋友为赠与行为,朋友可以不予以返还
D.即便资助朋友为赠与,但是朋友治疗未花费那么多费用,不用时郑某有权撤销赠与
参考答案:C
22.某公司安装了一种可刷身份证进门的系统,公司获取员工身份证用于门禁识别,对于这样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隐私权的行为
B.员工有义务向公司提供身份信息,且公司出于安保目的,该行为合法
C.身份证属于员工个人信息,公司不得搜集、保存和使用
D.公司有权获得员工个人信息,但是不得进行非正当使用,不得外传或公开
参考答案:AC
23.王某和其丈夫吴某协议离婚,准备分割财产,结婚后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谁( )。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某个人财产
C.如果王某父亲有遗嘱说房产只由王某一人继承的,则为王某个人财产
D.王某是法定继承人,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房产
参考答案:AC
24.张某自己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某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某次发生了事故,张某负全责,下列正确的是( )。
A.某公司负责赔偿 B.张某自己赔偿
C.张某赔偿,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D.张某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25.大风吹倒人行道旁的一棵树,砸坏了一辆汽车,应当承担的情形包括( )。
A.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则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C.由车主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D.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C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的效力等级
参考答案: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约束力大小或者强弱方面的等级差别。
2.秋审
参考答案: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每年八月份在天安门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后专门制定《秋审条例》。
3.人格尊严
参考答案: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
4.赌博罪
参考答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5.非营利法人
参考答案: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2.简述“铸刑书”和“铸刑鼎”
参考答案: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简述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参考答案:
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其基本特点表现在:
第一,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宪法结构的这种变化,同时标明了政治秩序中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价值与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有罢工自由的规定,增加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残疾公民受物质帮助等权利,规范了基本权利的内涵。
第三,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1982年宪法坚持了基本权利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注重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自由的权利和自由。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宪法第二遍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确定了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
第四,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价值取向上,1982年宪法坚持基本权利与义务并重,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1982年宪法的精神,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具有同等价值,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权利的必要环节和不可缺少的形式。
2.试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