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资助管理办法》(广大[2022]30号),现启动2023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联合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留学期限及资助额度
留学期限为3—12个月,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一致。联合培养期间,学校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学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年/人,助学金不包含校内生活补贴。
二、资助对象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具有较好的语言交流能力;
2.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赴国(境)外要求;
3.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且已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并进入论文研究阶段,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
三、材料提交
有申请意向的博士研究生需尽快与国外相关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联系,以获得国外合作导师的邀请信(原件或扫描件,邀请信应明确申请人留学身份、留学期限、合作科研课题情况等)。同时,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申请表》和《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计划》,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交至所在培养学院。
四、选拔办法
培养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于2023年3月1日前将被推荐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连同《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研究生院根据项目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国外导师情况、学习计划可行性、出国留学必要性等方面,择优确定拟外派名单。
五、派出及管理
1.受资助者应按照《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规定(2020年10月修订)》(广大[2020]138号)及学校其他有关出国(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受资助者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届时未能派出者,资助资格将自动取消;
3.受资助者在国外联合培养期间应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
4.受资助者在联合培养结束后,需对国外学习和科研工
作进行总结,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总结表》。回国后,持总结表和护照等材料到培养学院及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5.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者,应提前两个月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期回国者,学校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因提前完成培养计划需提前回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并将实际在外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6.受资助者应自觉遵守相关外事工作、生活纪律及学校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必须购买与出国(境)行程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研究生院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