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按照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按需招生,确保招生质量。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
1.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于树江
副组长:何立新
成员:侯占平赵继军王景刚宿辉李思敏王利英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相关文件;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审定招生学院提出的拟录取名单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并开展初试工作;(2)负责制订复试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3)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
成立博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选派博士生导师),其中应有一名来自部门或行业的专家(不要求博士生导师),复试小组应指定组长1人,另选派秘书1人。博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具体实施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复试考核工作。
三、招生计划
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为:全日制水利工程学术学位(专业代码081500)13名。
四、资格审核与初试
1.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提前组织资格审查,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专家推荐信、学术成果等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初试。
2.初试
初试采用现场方式进行。初试的科目一(1001英语)、科目二(2001工程水文学)、科目三(3001工程水力学)为线下笔试,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五、复试考核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学术水平考查,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内容。
1.学术水平考查。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采用面试等形式对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查。复试中还应参考对考生所提供申请材料的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和学术创新能力评价,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体检。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程序与办法
1.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50%(四舍五入)确定复试人数,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制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及复试相关安排由招生学院确定,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2.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采用现场方式进行。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逐个进行学术水平考查,考生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每位考生的面试总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分钟。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专家独立为考生当场评分。
面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招生学院根据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复试小组对考生的考核等情况的进行综合考核。
4.复试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1)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复试小组各专家评分之和/复试小组专家人数
5.复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录取办法
1.总成绩计算
(1)总成绩采用百分制(保留二位小数)。初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分别为0.4、0.6。
(2)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0.4+复试成绩×0.6
2.拟录取程序:
(1)依据考生总成绩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复试成绩、科目二、科目三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来自水利行业一线人员(水利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
(2)对拟录取的考生,导师签署意见。需更换报考导师的,由接收的导师签署意见。没有导师同意接收的考生不予录取。
(3)招生学院将排序的确定拟录取名单(经院长签字并盖学院公章)及其考试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4)由学校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审定后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应与学校、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八、招生考试过程监督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2.实行监督巡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招生考试进行全程或重点环节的巡查。
3.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考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申诉人应在我校相关信息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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