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生因公外出包括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类校外活动。
2、研究生因公外出需填写《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表》,确定校内联系人,经导师签字、院(系)审核,研究生协理员处备案后方可出行。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研究生因公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保证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及时通报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4、研究生因公外出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因公外出期间应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
5、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详见《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
6、外出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外出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遵守地方政策法规。
7、外出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8、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9、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学校将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