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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21〕103号)要求,现就学校落实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时点仍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专、兼职博士生导师。
二、采集程序: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按要求准确及时填写表格,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版汇总表以“单位代码+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命名报送学位办公室,并填写工作总结纸质版签字盖章交学位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各单位要仔细对照填表说明,对博士生导师进行信息采集,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三)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10月27日前按要求提交所有材料。
(四)2020年基础数据由学位办公室下发给各单位,作为2021年全国博士导师信息采集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