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单独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核心能力、综合素养高、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发展需要的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中山大学2020年拟以单独考试方式面向在职人员招收行政管理专业(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及授课由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负责。

 

一、招生专业、方向

  学科专业:公共管理 (专业代码:120400),方向:行政管理(单考)

 

二、招生人数

  招生计划9名。

 

三、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中山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4、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不少于4年或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不少于2年(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2020年9月1日),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5、所在单位同意作为本单位定向培养,并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推荐表见附件)。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中山大学不接受学生在中山大学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7、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8、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证为不属实,将被取消准考、录取或入学资格,已入校的将被取消学籍。

 

四、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报名、复试及录取阶段进行。

  2、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须于2019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网报时须选择中山大学报名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中山大学报名点的要求确认报名信息(初定于11月6-9日在网上确认报名信息,具体时间、方式和要求详见中山大学报名点系列公告),逾期不再补办。报名有关事宜,请适时关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的相关公告。

  3、教育部在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历(学籍)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时须将认证报告提交给报考点核验。

  4、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科目

  初试:(1)思想政治理论(单考)、(2)英语(单考)、(3)公共管理学(单考)、(4)公共管理研究方法(单考)

  复试:公共管理综合考试

 

六、考试时间

  1、初试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考生须选择中山大学报名点,初试考场由中山大学安排在广州校区。

  3、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4、复试预计于2020年3月进行(具体时间见复试通知)。

 

七、考试方式及录取

  单独考试的4门初试科目均由我校命题,采用闭卷笔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根据考生的初试及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由我校择优录取。

 

八、学习年限及学位授予

  基本学制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5年)。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中山大学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授予管理学硕士学位。

 

九、学习方式

  采取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第一、二学年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及开题报告后第三学年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十、收费标准

  1、学费按3年收取,初定为每人每年32000元,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复执行,并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逾期不交学费者,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学生来校听课和接受老师指导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负责。

  3、按教育部规定,学校不负责非全日制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等其它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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