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云师大研〔2017〕24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应予退学”之规定,经学校研究,拟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给予退学处理。
因拟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邮寄、置留等方式无法送达以下30名拟退学研究生(名单详见附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特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学校拟退学处理决定已送达。
如对学校拟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2023年5月10日17:00前将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送至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呈贡校区行政办公楼206室),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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