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23年研究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和学位审核
2023年拟开展四批研究生学位审核工作,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具体安排见下表:
学位申请批次 | 学位申请材料-学院提交截止日期(报送至研究生院) |
2023年3月 | 2023年3月20日 |
2023年6月 | 2023年6月2日 |
2023年9月 | 2023年9月15日 |
2023年12月 | 2023年12月25日 |
备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尽可能减少疫情对研究生毕业和就业造成的影响,在以上四个批次的基础上,将在6-7月份适当增加学位授予批次。
1.各学院要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以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及时报送研究生院。
对于答辩成绩“及格”的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成绩与答辩成绩差异较大的学位论文(如:盲审评阅平均成绩85分以下答辩成绩“优秀”、盲审评阅平均成绩80分以下答辩成绩“良好”、盲审评阅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答辩成绩“中等”等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专门研究,并将讨论意见形成详细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随审议结果一同报送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复核后将学位申请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审定后一周内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并发放学位证书,同时制作和发放毕业证书。
3.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浙理工研〔2016〕11号)执行。
二、结业、延期
1.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但未到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已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
2.未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即“延期”),具体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执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学期将不予注册。
3.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各学院核实情况后,分别于3月15日、9月15日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核实后将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要求
具体见附件《硕(博)士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四、其他
毕业研究生须按相关规定办结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定向、委培生的证书按协议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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