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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有关环节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学习

  (一)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选课时间一般在学期末,新生则在开学初。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研究生院通知。

  (二)培养计划变更与课程的补选和退选

  研究生培养计划一旦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确需变动的,则应在正常补退选课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变动。已修课程不允许变更。每学期开学第1周为正常补、退课时间,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三)停止开设、调整学时的课程

  对于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课程,非学位课程一般不安排开课,学位课采取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内学时为总学时的1/2。在选课结束后,研究生院对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课程进行审核,以确定停止开设的课程及学时调整情况,在补、退选课之前在选课系统中删除停开的课程,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研究生应在补、退选课期间确认所选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四)申请免修的课程

  1. 研究生入学前经过正式审批手续,选修过我校研究生相应课程,并参加正式考试,成绩合格,在四年有效期内,研究生可在入学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认定该学分。免修课程及成绩一经确认,不予更改。

  2. 研究生入学前已修课程转为学位课时,若遇学分不符,则以本年级培养方案为准;若已修课程在本年级已不开设,或课程内容、名称已变更,则只能转为非学位课。

  3. 新生入学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成绩认定手续,视同自动放弃所有已修课程成绩。

  4. 研究生因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而申请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导师、系、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开课教师考试,考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结课考试时相同,考分达到75分及以上方可承认其学分。一旦免修获准,不允许再申请取消。

  (五)补修课程

  对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补修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应补修而未补修或者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2门。对跨门类、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相关课程则由导师确定。

  (六)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可以在其它院校修读全部或部分课程,但须提前经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专业的院系及研究生院审核并同意。课程选修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全部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院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二、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

  研究生课程及必修环节一经选定,都应严格遵守课程及必修环节的考勤纪律,按时上课及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按规定参加考核,遵守考纪。考试时所有考生应携带学生证或准考证等必要证件。经考核通过的课程及环节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经过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考核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已选定课程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开卷考试不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交答卷者,则该课程成绩将以“0”分计,并计为1门次不及格,不能消除。对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且不计学分。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及评分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必修环节可以记“合格”或“不合格”,也可采用五级记分。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对学术活动、实践环节、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等必修环节须由评审小组及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三)课程的补考、重修

  1.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允许重修一次。

  2. 硕士研究生课程累计2门次不及格(含),允许补考;课程累计3门次及以上不及格(含补考、重修),终止培养。

  3. 博士研究生1门次(含)课程不及格,允许补考;累计2门次及以上不及格(含补考、重修),终止培养。

  4.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标注补考、重修。

  5. 课程选课后,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考者,或开卷考试未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交答卷者,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且计为1门次不及格。旷考的课程只能重修,重修成绩将标注重修。若遇到下一届研究生课程目录调整,该门课程不再开设,允许在满足该届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加选其他课程,但仍按重修处理。

  6. 申请办理“补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补考或重修”申请表,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应手续。

  7. 非全日制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不通过者一律不允许补考,必须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并参加考试,成绩加注“重修”字样。

  (四)缓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须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校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不得办理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登录成绩。缓考不及格者,没有补考机会,只能重修。

  (五)考试违规课程的处理

  按照《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0”分计,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三、考场规则、纪律及违规处分

  研究生的考场规则、纪律及违规处分等参见《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四、课程评估

  每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研究生要对课程教学水平进行评价。为促进师生交流,课程评价结果及建议将及时反馈给有关院系及任课教师。

  五、其它

  本规定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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