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教研司【2006】10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激发研究生创造、创业和实践热情,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专业应用实践,鼓励人才茁壮成长,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内涵理解。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学分。渤海大学各专业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需要完成2学分。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及各二级培养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各二级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且制定各学院的具体学分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开展具体的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初步认定工作。研究生学院培养科负责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学校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公布相应的学分审核认定结果。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和电子产品等成果;
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等;
3.创业教育及实践活动;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6.经认定的其他各类活动、项目和产品等。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成绩认定程序。
1.研究生填写《渤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并将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的二级培养学院申报。各二级培养学院负责具体的材料初步认定和汇总工作。
2.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二级培养学院将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各二级培养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核对学分及相关的解释说明。
3.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依据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审核认定其学分值。同类证书按照就高原则认定,已经获得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4.学校将对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查复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研究生创新学分扣除必需2学分后,剩余学分只可以最多抵顶一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本方法之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