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处理,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考生按旷考论处。
二、缓考的学生,应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在同一任课教师相同课程的班级内参加补考,如该任课教师不再开设缓考课程,则由开课单位协调至同一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班级补考,如该课程不再开设,则由开课单位组织单独补考。
三、缺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必须重修。
四、缺考(旷考)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以获得该课程学分,已获得课程学分者可重听该门课程,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五、参加重修的学生需跟随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研究生在正常的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如遇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应首先保证正常修读课程。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替换原不及格成绩。
六、缓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重修。
七、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