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重复率检测工作程序
1.导师评审: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送导师审阅。导师将审阅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以及对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的业务鉴定一并提交学院(部)。
2.学院(部)统一将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按要求汇总报研究生学院,应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进行重复率检测;学院(部)对重复率检测通过的硕士论文组织校内专家评审,每份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校内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学校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进行抽查。
3.学院(部)硕士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校内专家评审情况,组织毕业论文质询评议,质询评议毕业论文比例不低于50%(质询评议要点:①论文有无新见解;②论文学术水平和价值;③论据是否充分、可靠;④论文写作是否严谨、规范;⑤论文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⑥论文是否同意提交外审)。
4.学院(部)依据大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条例,对毕业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将重复率检测达标且通过校内评审和质询评议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按要求统一送交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硕士学位论文校外评审。
5.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重复率检测工作标准
1.导师评审,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向学院(部)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成绩在60-79分之间者需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重审,通过后方可提交;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准予提交,六个月后重新提交评审。
2.硕士学位论文查重率标准:采用“CNKI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硕士论文进行查重;查重率<15%者为通过;15%≤查重率≤20%者返回修改,达到查重率<15%后方可通过;查重率>20%的学位论文认定为“不合格”,则需进一步完善研究工作、修改论文,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3.校内2名本学科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经修改准予提交学院(部)质询评议;成绩有60-69分之间者须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重审一次,达到70分(含70分)者方可准予提交学院(部)质询评议;成绩有60分以下者认定为“不合格”,不予提交学院(部)质询评议,需进一步完善研究工作、修改论文,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4.研究生导师负责检查研究生的论文修改工作,学院(部)负责督导研究生的论文修改工作,对未按意见(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质询意见)修改的论文不予提交外审。通过学院(部)硕士学位分委员会质询评议的硕士学位论文方可提交外审。
5.校外2名专家盲审,盲审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经修改后准予答辩。盲审成绩有60-69分之间者允许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重新外审一次,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以申请答辩,若仍低于70分则认定为“不合格”,须完善研究工作、修改论文,满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若盲审成绩有一份低于60分,且另一份低于85分者认定为“不合格”,不准予答辩,需完善研究工作、修改硕士学位论文,满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评审;若一份盲审成绩低于60分,另一份盲审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则本人有权申请再审一次,经导师、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由研究生学院另聘1名校外专家再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准予答辩,低于70分则认定为“不合格”,不予答辩,经修改满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三、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跟踪与责任认定标准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跟踪与责任认定标准按《大连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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