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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类型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三种类型。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二、课程设置

  (一)课程设置按江西财经大学各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公共学位课及公共必修课的设置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其余课程的设置由各硕士点具体负责。

  (二)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且保证研究生课程质量,每年需要新增的研究生课程须填写《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学年的培养方案中。

  (三)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如果连续3年选课人数少于5人(个别招收人数少的专业除外),一般不再列入培养方案中。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增课程申请办法处理。

  三、选课

  硕士生研究生的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最低应修满8学分。博士研究生的选修课最低应修满9学分。研究生可在学期结束前根据个人培养方案及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表在导师指导下选修下一学期的修读课程。开学第一周为学生试听时间,学生可根据试听情况进行退改选,开学一周后,一般不允许退改选。凡未履行选课手续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研究生可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也可选修其他专业的学位课及必修课,但总学分最高为2学分;研究生如需跨校选修本人研究生方向的课程,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审批,经批准后所获学分方认可。

  四、开课与排课

  (一)开课计划以研究生选课情况为依据。

  (二)5人以下的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开班,不排课,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指导为辅。若因招生等客观原因,5人以下的选修课程给予开班。

  (三)在每学期结束前3至4周内,进行下一学期排课工作。研究生部负责安排所有课程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并通知各学院(研究所)。

  (四)一些更新快、周期短、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统一开设的课程,一般不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由各学科、专业以讲座的形式自行组织本专业的学生听课。

  (五)凡被列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时,必须在接到下学期教学安排后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以便于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六)硕士点如因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而需开设培养方案以外的选修课,须在开课前一学期以书面形式提出开课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予开设。申请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计划教学时数、课程简介、教学内容纲要、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参考书目以及有关学院的意见。教学效果好的课程可放在下次修订培养方案时列入课程设置。

  (七)为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及时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各学院可聘请知名专家开设“系列讲座”课程,讲座的一般不计学分。如因特殊情况须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的,有关学院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批,批准后方能认可,所获学分最高为1学分,且不予冲抵校内选修课学分。

  五、课程教学

  (一)按培养方案要求,课程教学一般应在1年半内全部完成。

  (二)在每学期开学前,任课教师应将本人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各1份。

  (三)教学大纲内容:课程要求、目的、选用教材、参考书目、主要内容、课时分配、实验、作业、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

  (四)教材由任课程教师指定、校图书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一般应首选教育部推荐的硕士生教学专用教材,提倡选用外文原版教材。

  (五)授课可采用课堂讲授、讲授与讨论、讲授与实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实验等多种方式。

  (六)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授课时间或地点的,应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提前报研究生部审批。开课学院应及时将调、停课信息通知学生。

  六、课程考核

  (一)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研究生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多种形式。必修环节考核方式结合具体修课形式确定。

  (三)公共学位课和公共必修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试原则上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形式(开、闭卷)及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均单人单桌,考试时间一般为2.5小时。其余课程的考试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但须于课程结束前将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形式于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审定。

  (四)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计分。

  七、成绩管理

  (一)研究生考核成绩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查阅成绩、毕业时“研究生成绩总表”的打印与存档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受理。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考试课程考试结束后,必须在本学期结束前,由各学院(研究所)组织教师任课教师评阅试卷。阅卷与评分应公正、合理、严格,给出每道题得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阅卷教师必须在试卷上签名,并认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表”,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表无效。成绩表上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并签上任课教师姓名及填写日期,加盖所在学院(研究所)公章。“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表”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学院(研究所)留存,一份在学期结束前送交研究生部登录成绩、存档。

  (四)研究生考查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对研究生提出明确、严格的考查要求,规定研究生必须在一至二个月内上交文献综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擅自逾期,取消该门课程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合格和不合格方式。考查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结束前,评定好研究生的考查成绩,并填写“研究生课程考查成绩表”一式两份,签上姓名、加盖所在学院(研究所)公章,一份由所在学院(研究所)留存,一份送交研究生部登录成绩、存档。

  (五)研究生考试课程的考卷,由研究生部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便随时调阅、查询。

  八、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一)教学质量评价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汇总。

  (二)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组评价三部分。

  (三)学生评价安排在课程开课的下一学期选课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同行评价和督导组评价根据实际安排在教学期间进行。

  (四)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可作为硕士生导师及任课教师续聘、学位点教学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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