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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评优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

  (四)优秀研究生毕业生;

  (五)科技文化之星;

  (六)单项奖:

  1. 文明风尚先进个人;

  2. 科技活动先进个人;

  3.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4.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5.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研究生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三)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四)颁发奖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勇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热心集体活动,团结同学;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科协成员,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干部,研究生社团、助理团主要负责人;

  (二)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先进称号,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条 科技文化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期间有一定的科研或发明创造成果。

  第十一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文明风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

  (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和科普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与研究生各项科技活动的筹划组织和服务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全校性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省级以上的文化展演、体育竞赛中有优异表现者。

  (四)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取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一定影响的实践成果。

  (五)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参加或组织各类社会活动,成效显著,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选机构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研工部与研究生院院务会组成联席会,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各类评优活动进行审核。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评优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各项评优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评优的初评工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应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初评、公示、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评优的奖励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科协单列),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每年评选不超过10 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 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四)优秀研究生毕业生按当年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五)科技文化之星每年评选不超过30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六)科技活动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七)文体活动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八)文明风尚先进个人由研工部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九)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十)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单项奖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 月份进行;科技文化之星、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3 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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