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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依照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评聘和管理导师队伍。根据不同指导对象,设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导师选聘应综合考虑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学科发展规划、学位点生源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校和学科的整体声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导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诚实守信;爱校爱岗,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五条硕士生导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就。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须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提出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能够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已经取得重要成就。

  第七条新选聘的导师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新设博士点中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年龄须在57周岁以下。

  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三章 导师选聘

  第八条选聘硕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我校在岗人员,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第九条选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除须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外,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还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发表校定D1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合计3篇,其中至少发表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

  (二)出版校定C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五位。

  第十条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须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外,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还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发表校定D1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2篇;

  (二)出版校定C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三)编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项,并入选全国教学案例库;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选聘来华留学硕士生导师,除须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外,还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具有1年以上海外学习经历,能够胜任外语教学和学术交流工作;

  (二)海外学习经历不足1年,但在来华留学生国家或区域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

  第十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经科研处认定视为省级项目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为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交叉学科,鼓励教师跨学科申请选聘研究生导师,但聘任学科或专业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含原所在学科或专业)。被聘任为本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与该学科研究生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

  导师跨学科确认资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选聘博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我校在岗人员,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原则上应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三)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选聘博士生导师,还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合计3篇;

  3.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如无博士学位,除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至少发表校定A类期刊论文1篇,或原发校定B类期刊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第十六条选聘来华留学博士生导师,除具备第十一条所列要求外,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还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原发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合计2篇;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二等奖及其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项目、校定省部级国家机关委托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及新兴学科的建设发展,具备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但本学科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师可申请选聘相近学科博士生导师。

  跨学科选聘的博士生导师,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其申报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存在交叉;

  (二)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立项为学校博士点培育学科并纳入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

  (三)被挂靠学科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同意接收其为本学科和学院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九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在满足第十一条所列要求的前提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同时取得该学科对应层次来华留学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具有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取得所在一级学科下设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

  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仅可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具有来华留学生导师资格者,仅可指导对应层次来华留学生。

  第二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导师根据个人指导需要,可以向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申请聘任导师助理1名。

  导师助理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系我校在岗人员或在读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精通外语,能够从事专业教学辅助工作。

  导师助理由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参照导师选聘程序进行聘任,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导师助理的工作经费,由导师课题经费开支。

  第四章 导师选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导师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相关学科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跨学科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所在学院及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导师选聘条件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其教学情况与科研水平作全面评议后,确定导师推荐人选;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导师推荐人选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具有导师资格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导师选聘的评议与表决,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当年度是否选聘新的研究生导师及新选聘研究生导师的规模和学科分布。

  第五章 导师职责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导师应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在以下方面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职责:

  (一)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二)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就业指导中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四)对于较长时间内在外学习、实习或外派出去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定期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在外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导师应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宣传、人才选拔工作。

  第二十八条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与课程学习;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第三十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开题报告、制订相关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导师应向博士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跨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本人原所在学科的建设,争取使其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服从被挂靠博士点学科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定期组织导师的考核工作,重点对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论文指导等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导师职责完成情况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导师考核形式由学院自行确定,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学院导师考核工作。导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学院考核任务清单。

  第三十四条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招生一年至两年:

  (一)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任务的;

  (四)未尽到指导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校学习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情节严重的;

  2.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未合格而推迟答辩、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答辩后被取消成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推荐授予学位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授予学位、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者被撤销学位的,一个学年累计达到3人次以上的;

  3.有其他学术舞弊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1篇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导师有失职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研究生招生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阅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由于个人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导师有失职行为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被停止招生累计达到3次的;

  (五)以欺骗手段获得选聘导师所必要的职称或学位,导致其职称或学位被撤销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暂停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者研究生院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报学校审定。

  被撤销导师资格者,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被选聘为导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制度。

  学校每年定期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导师下一年度方可新招对应层次的研究生。

  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条件及相关办法学校另行发文。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及调查核实导师选聘及管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申诉,并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处理。

  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书面实名投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调查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聘请兼职导师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办理。

  兼职导师承担研究生教学与指导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外校导师正式调入我校工作的,须符合我校导师选聘科研及教育(教学)成果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之后,取得我校导师资格。

  前款成果,不限以本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中的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除外校导师资格确认或者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系指以本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所属学科领域内的成果,其中学术著作系指以独立作者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教材),论文、智库成果系指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完成的智库成果。

  本规范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本规范所称的“近三年”,是指自遴选导师通知发布之日起前推三年。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西政校发〔2016〕20号)、《西南政法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规范(试行)》(西政校发〔2017〕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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