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均可按本条例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和学位点建设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医院、研究院等)或学科群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位授予标准: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或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相应学位外语考试,或在学校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核和授予
本科生须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由各学院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批准和本科生院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核及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审核学位论文,逐本签字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者,方可作出通过审查(不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将通过审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和建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名单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已通过审查硕士学位授予名单,授予硕士学位。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提交的建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名单,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者,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审核及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审核学位论文,逐本签字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申请人的博士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国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本科生院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办理。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纪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已授的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学术失范或其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办、本科生院分别负责日常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中大研字〔2009〕7 号)和《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中大教字〔2011〕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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