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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指导原则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自愿到基层部门工作锻炼的;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三)申请自主创业或自愿入伍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属于第八条(三)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学申请,由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核,按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所有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三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将无故未注册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生三年,博士生四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生五年。

  优秀硕士生可以提前半年毕业,优秀博士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具体条件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提前毕业研究生材料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直博生四年以后与硕博连读生三年以后才能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

  第十三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硕士生五年,博士生七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硕士生六年,博士生八年。最长学习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研究生院于每年九月份对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开展学籍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超学制研究生的学籍清理程序:

  (一)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所有的超学制研究生办理延期学习手续。对于确实难于联系的研究生,可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网站上公告告之;

  (二) 超学制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表》和延长学籍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报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三) 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同意延期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主动退学和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按照退学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导师、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注意跟踪超学制的研究生学习进展情况,督促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于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1年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毕业

  或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研究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研究生课程学分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研究生成绩单应真实、完整的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按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可以申请参加校外单位课程学习,学校审核同意后,对所修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须参加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按期通过者作退学处理,其中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未按期通过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可转为硕士研究生或作退学处理。具体要求按学校培养环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A+,A,A-,B+,B, B-,C+,C,C-,D)。考核不合格(成绩在59分以下或为D)的课程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加权平均绩点(GPA)是研究生课程绩点乘以学分的累加除以总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100-9089-8584-8281-7877-75
等级制A+AA-B+B
绩 点43.73.33.02.7
      
百分制74-7271-6867-6362-6059-0
等级制B-C+CC-D
绩 点2.32.01.510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如因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学科专业调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手续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

  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按学校研究生转专业和转导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 研究生转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报省教育厅确认,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二) 研究生转入: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转学情况,我校将予以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所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 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4周的;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 进行创新创业的;

  (五) 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的、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学习的、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经研究生院审批。未经批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读研究生自行联系出国学习的,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须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新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 全学程累计3门学位课不及格(含重修及格);或全学程2门学位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不及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及格。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三) 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

  (四)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五)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

  (六)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 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按《中南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手续,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同意,方可进行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二级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或专业能力、健康状态等。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修改论文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答辩通过当日时间。

  第四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退学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招生时录取为全日制的研究生不能转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为非全日制的研究生也不能转为全日制研究生。

  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将全日制研究生的档案转出。对擅自将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出或者骗取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单位及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研字〔2012〕29号)同时废止。2016级及以前年级研究生的学制按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学制执行。2016级及以前年级研究生的学籍清理工作按《中南大学超年限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大研字〔2015〕1号)执行。上述研究生毕业后,该细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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