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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生、成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查、学位外语考试、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四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重庆市、本校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违反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给本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递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职能部门、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与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对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介绍他人替考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考场办公室应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和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考场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当场作出取消违规考试课程或科目成绩的决定;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十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学生和外单位人员,有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将考试违规情况通报给其单位。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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