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研究生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专业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博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优秀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的人员及具有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六条培养研究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研究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和复试。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外语、政治、数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例如:MBA)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博士生的选拔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提前攻博两种。公开招考是指面向社会,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科目中英语是由全省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学校自行命题。提前攻博是从本校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的方式。
第八条全国及全省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研究生处主管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教育部、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省招办的有关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的招生计划。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导师负责制,制定奖学金分配原则。
4.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5.部置、监督、检查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6.遴选指导教师。
7.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8.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9.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编制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4.组织报名工作,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5.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6.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7.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1.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院(系的招生工作;所)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2.按照研究生处制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办学条件、指导力量、经费筹集情况以及社会需求情况,制定本院(系、所)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制本院(系、所)的招生专业目录。
4.组织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5.负责组织动员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工作。
6.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7.负责组织本院(系、所)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及资格审查工作。
9.做好本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10.协助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做好研究生招生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校将编制的招生计划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并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招生人数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毕业后采取双向选择,自由择业。
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筹集的经费。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八条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均由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四章报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仅可报考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
3.报考我校硕士生的同等学力考生须满足我校制定的同等学力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规定条件方能报考;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对于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三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1.同第十九条中的第1 款。
2.己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报名日期和报名点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确定,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初试日期由湖北省考试院确定。
第二十八条招收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收博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和两门业务课(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 小时,除硕士研究生两门专业课满分均为150 分外,其他各科目的满分为100 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招收博士生除笔试外,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招收硕士生全国统—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课,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如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的数学)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招收博士生的英语试题由湖北省考试院组织命题,其他科目由学校自行命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学校自定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一条考场由招生办公室确定。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学校应试。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学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评阅。博士入学考试的英语试卷由省考试院组织评卷,其他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校组织。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三条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第三十四条对统考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研究生处确定。对报考硕士生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对报考博士生的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均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初试结束后就参加复试,复试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七条在复试阶段,学校要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招生办公室会同校医院组织进行,标准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按照教育部及学校制定的当年硕士生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在大学阶段的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硕士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九条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导师、院(系、所)同意,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 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条对公开招考的博士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结合过去的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对申请提前攻博的在学硕士生,根据其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未参加本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不能录取;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博士生招生不搞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在录取前,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第四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循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