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考核与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能够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因材施教,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或学术专题讲座;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4、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5、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6、导师应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培养研究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同时,导师应为研究生创造较好的学习、研究和生活环境,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
7、导师应心系学校发展建设,时刻关心学校学科(专业)点的发展,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硕士点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第八条 导师的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士生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2、当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如所指导研究生排在第一、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学校学术论文奖励(或导师管理考核)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3、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折合成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导师职称统一计算和分配课酬。
4、新生入学当年,学校为每位导师按照一定标准为每生拨研究生培养费,该培养经费由导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配使用。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九条 导师遴选聘任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两类。
第十一条 申报导师选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素养。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为我校现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且距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以当年9月1日为计算截止日)。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1975年 1月 1日 后出生的,需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在读博士生。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受此限制。
4、在学校设置的硕士授权学科领域上,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稳定、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掌握与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和新技术,符合硕士研究生教学和指导的学科、专业要求。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能胜任并完成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申请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除满足第十一条导师遴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在所申报的学术类硕士授权学科领域上,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至少3篇,SCI、EI、CSSCI(限人文社科专业)检索期刊论文至少1篇。
2)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SCI、EI、CSSCI(限人文社科专业)检索期刊论文至少1篇),并参与撰写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一部。
3)近三年来,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计算前三、二、一位),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以上奖项以正式文件或个人获奖证书为准,校自立奖项除外)。
2、近三年来,主持过厅局级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有经费支持),不含校自立项目。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申请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除满足第十一条导师遴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在所申报的专业类硕士授权学科领域上,有较为丰富的工作和实践经验,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业务水平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
2)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2篇,并参与撰写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一部。
3)近三年来,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授奖单位颁发的个人证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含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
4)近三年来,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至少5项。
2、近三年来,主持过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理学、人文社科至少5万元;工学至少10万元)或主持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有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被学校兼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不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五条 调入我校的原外单位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证明文件:聘任单位出具的正式聘任文件以及申请者指导的已毕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三年来主持过科研项目,可按相同或相近学科向研究生院申请,经核实、主管校长批准,即可取得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破格推举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作为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被推举者应在科学研究方面表现突出,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近三年来,必须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须有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外聘条件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推举校外企事业单位人员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推举的校外人选应对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有着特殊贡献,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导师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者本人在研究生院领取申请表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目录》申报相应学科、专业,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或《西安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人员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兼职)或《西安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兼职)。二者均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研究生院初审。研究生院会同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者报送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
3、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中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合格者在学校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审定导师资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到会会议有效,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者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通过者即可根据需要聘任为相应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新批准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合格后才能指导、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若需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导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科授权点的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变更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及时办理相关导师变更手续:
1、导师因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
2、导师出国或外出学术访问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委托同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但需经所在学院同意;超过6个月者,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3、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但导师确实不能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学生可提出更换导师,但须经原导师同意并有本学位点其他导师愿意接任,并及时办理指导教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导师变更由所在学院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变更审批表》,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中止与取消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暂停招收研究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参加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其导师资格自动取消;下一轮遴选,需重新申请。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或在有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一经查实,取消其导师资格。
3、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教学事故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4、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有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5、若导师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
(二)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者。
第六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导师考核范围包括我校在职在岗的各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对该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含近三年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三个方面的基本情况和附加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
1、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学校管理。
2、为人师表,治学严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3、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指导。
(二)人才培养:
1、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2、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3、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或学位论文。
4、指导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三)科学研究:
1、出版或参与撰写科研论著。
2、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情况。
3、发表科研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
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情况。
5、获批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及分值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指标及分值,详见《西安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
2、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照考核要求,初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情况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及其处理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研究生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
3、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次年可获得不低于本学科平均数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4、考核结果为“中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次年可招生的研究生总数不超过本学科平均数,具体情况由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情况自行确定。
5、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次年可招生的研究生总数不得多于1人。
6、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当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若重新招收研究生,需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方可恢复招收研究生。
7、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导师,可进入次年的招生目录。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导师的考核情况,给导师分配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