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创新,鼓励研究生导师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做好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每年评选一次,在此基础之上推荐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评选条件如下:
(一)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二)论文材料翔实、逻辑严密、论据可靠、行文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很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或在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前应分别有3篇(项)和1篇(项)被SSCI、CSSCI、SCI、EI、ISTP、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复印,《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内参、《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等重要期刊收录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和获得其他重大学术成果等(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武汉工程大学)。
(四)学位论文评审、答辩成绩为85分及以上。
(五)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或中文、外文双语撰写;根据学校保密工作要求,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评选。
第五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每年度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含全日制、同等学力、在职专业学位)。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获得博士学位总人数的12%;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获得硕士学位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评选办法如下:
(一)学校根据当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数向各学院下达推荐指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20%;学术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授予相应硕士学位人数的15%;专业学位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含工商管理硕士)推荐数量不超过当年授予相应类别专业学位人数的12%;获学位人数不足10人的学院,可根据论文质量最多推荐1篇参评。
(二)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由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连同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向研究生处申报备案。
(三)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申报者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情况审查初选,将初选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各相关学院(或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各学院(或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从本单位初选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校优秀博士、硕士论文推荐名单,排序推荐。排序情况只作为学校评审时的参考。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条件,对拟评优秀论文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实到委员须为应到委员的2/3及以上)2/3以上赞成票者被评为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选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则评选结果生效;如公示期内有异议,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七条 学校向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学校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参加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该项奖励亦作为对导师进行考核和分配招生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密。对已经批准的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发现的确存在剽窃、作假或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有权撤消对其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直至取消该作者的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