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保障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需全部参加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10%。盲审硕士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随机抽取。
第三条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专家评阅。
第四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5名专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及被抽取参加论文盲审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的60天向研究生院提交纸质版、电子版(PDF)学位论文各1份。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和统计评阅意见后,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七条专家评阅意见作为盲审学位论文能否参加答辩的依据。
第八条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凡有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中明确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论文,须经修改,于一个月后重新送审,送审通过后方可参加正式答辩。送审未通过者,则该学位申请者不得参加答辩,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九条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凡有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中明确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学位申请者需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十条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凡有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中明确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学位申请者需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请参加盲审。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研究生院
201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