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评价手段。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核与命题
第二条 课程考试试题使用研究生院统一标准题头编辑,字迹清晰,图形准确,并采用A4纸打印。卷面成绩通常为100分。
第三条 考试时间一般控制在150分钟以内;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限考核时长;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均应保证命题具有适宜的难易程度。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层次和学生类型采用适宜的考核方式。硕博同上课程或专学同上(即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研究生同上)的课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学生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或考核内容。
第五条 鼓励教师探索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可采用主题报告、小论文、专题答辩等考查形式,也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在线考试等考试形式。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知识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无论课程采用何种考核形式,均应保证考核的公平性。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最终成绩的构成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教学特点确定,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学习报告、实践内容、考试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构成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告知学生。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安排由培养办提前公布。考核方式为主题报告、小论文、专题答辩等考查形式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团队自行组织考核。
第八条 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专业课,考试由开课学院统一组织实施;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下的课程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随堂考试;所有考试时间、地点须由学院上报给培养办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后直接送交培养办印刷与封装;其他考试由开课学院统一印刷,并自行按照考场安排进行封装;随堂考试的试题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印刷。
无印刷条件的学院和老师可在考前两周送至培养办统一印刷。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及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研究生院管理人员应对试卷分装结果进行复查和抽检,确保试卷印刷无错误、无漏题、漏页,分装无误。各考场的试卷袋中包括试卷、答题纸
(卡)、考场记录单和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试题印刷、分装及保管必须严格保密,试卷及试题的纸质及电子文档须妥善保管,以防试题内容外泄。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公共课监考人员由培养办和各学院共同完成选派。培养办根据考场分布核算监考人数并下达任务给各学院,各学院根据任务要求选派认真负责、态度严谨的人员参加监考,并在考前对其进行考务培训。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并据此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三条 考生人数在3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安排1名监考;30~50人的课程考试,至少安排2名监考;50人以上的课程考试,至少安排3名监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前,相关学院教学干事应带领本学院监考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教学干事在考试开始后应检查本学院所负责考场的准备情况,协助处理考试中的紧急事务。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立即进入考场。开考前检查试卷袋内物品,清点试卷份数,核查考生与考试名单是否一致。考试正式开始前应将考试科目和考试起止时间通过口头和板书告知学生,同时重申考试纪律,督促学生完成签到。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查收所负责考场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单以及考试学生名单,收齐后统一交至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命题老师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到考场,考试期间负责处理与试题有关的问题,考试结束后清点试题试卷份数,与有关人员办理试卷交接。
第十八条 由各学院组织的研究生专业课程考试可参照公共课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风考纪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如作业和实验等)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
“0”分记录,须随下一次开课学期重修该课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未在考核名单里面的同学,监考和任课老师有权利拒绝学生参加考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须携带一卡通或研究生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安排,自觉维护良好考场秩序。违纪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应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按时参加考试,或未按照任课老师要求提交考查作业(或相关资料)的同学该门课程以“0”分计,并标记“缺考”。
第二十三条 院校两级应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纪律的巡查。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巡视公共课考试考场;学院安排人员巡视本学院专业课考试考场。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档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五档制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必修环节或实践环节采用通过制,考核结果为“通过” 即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由多个教师讲授的课程应集中阅卷,采取统一阅卷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阅卷教师应在指定处签名。由某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
第二十六条 阅卷老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公正科学。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试卷评阅完毕,必须进行成绩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