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研究生培养环节,激发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对具备提前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允许其申请提前毕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前毕业的条件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专业素养。
(二) 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三) 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并达到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 学位论文首次全盲审时所有专家评审意见均为良好或
85分及以上(含85分)。
(五)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二、提前毕业的申请程序
(一) 研究生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学院初审。
(二) 培养学院就申请者是否满足申请毕业(学位)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按正常程
序申请毕业(学位)。
三、其它
(一)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未满足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取消其提前毕业资格,转为正常毕业,且不得再次申请提前毕业、论文送审、答辩等事宜。
(二) 硕士研究生准予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多于半年,博士研究生准予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多于一年。
(三) 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需经过工作单位同意。
(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关提前研究生毕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