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自2016年起,我校可在本校范围内开展现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现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及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促进我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动我校学位授权体系建设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
加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统筹力度,通过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监督评估和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的学位授权体系。培育二级单位的自主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更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实现交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一流大学提供高质量人才保障和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优化结构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校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根据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二)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
特色鲜明、符合我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特别支持新兴和特色学科发展。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调整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统筹引导、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二级单位及学位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升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
三、调整方式我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在校内范围内进行。
(一)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且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二)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相应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撤销某一级学科(尚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某一级学科(尚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三)按本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1) 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现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审慎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调整原则根据学校学科总体布局优化的需要,以优胜劣汰原则,主动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构建学位点的动态调整机制。撤销学科综合实力较差、水平不高、建设进展缓慢的学位授权点。遴选综合实力较强、水平较高、发展势头较好的学科申报增列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分以下三种情况:
1.凡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经同行专家评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含该一级学科所覆盖二级学科学位点);或评估结果虽为合格,但学位点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且经整改建设,进展缓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从全校择优遴选出学科综合实力明显较强、水平较高、发展态势较好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现有二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整改建设中,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或进展缓慢,列为拟撤销的学位点对象,从全校择优遴选出学科综合实力明显较强、水平较高、发展态势较好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注: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3.学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整体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优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结构布局需要,对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明显,且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予以主动撤销,从全校遴选有较好基础、发展态势良好,对学校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优化学科布局具有重要意义的学位点申报增列相应的一级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由拟被撤销学位点所在学院牵头整合拟撤销学位点的学科资源,并联合相关学院申报增列新的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由学校组织有关学院联合申报增列新的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二)调整程序及要求
1.学校组织对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资格评审。
2.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最低要求及我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3.拟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4.审定结果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拟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6.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7.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8.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9.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
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作用,结合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安排,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规划、原则、程序和争议处理等常态工作机制。
(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师资队伍建设、
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改造项目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切实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服务学校发展的贡献度。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学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