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
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在学期间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少于1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支持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按照培养方案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在津贴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按时支付,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与研究生交流沟通,特别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的关注,并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三章禁行行为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 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 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五) 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六) 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七) 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八)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九)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十) 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章评价追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行为准则要求的,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 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按年度对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建立院校两级沟通反馈机制。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公布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
第十四条 行为准则履行情况将作为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评选、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工作的依据。对违反准则的研究生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