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促进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和管理
第一条 培养目标和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具体培养目标和要求为: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在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条 培养管理和组织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工程硕士生”)培养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工程硕士生培养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工程硕士教育发展规划;
(2)制订工程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管理办法;组织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3)在培养过程中协调学校、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
(4)组织工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5)负责工程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工程硕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7)督促、检查工程硕士生培养过程各教学环节;
(8)研究解决学校交予的工程硕士生培养和管理的各项重大事宜。
2、各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教学教务和政治思想等各项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2)负责工程硕士生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安排各学期授课任务,聘请授课教师、检查教师授课情况;
(3)负责工程硕士生培养基地的建立建设、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各培养基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汇报;
(4)协助做好工程硕士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案
第三条 学习年限
1、非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学习年限为2至5年,以进校不离岗方式在职攻读学位,要求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者,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培养方案
各学院应结合所从事工程领域的特点,根据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发展需求,制定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课程设置、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发表论文等。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外语课程的要求是比较熟练地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程的要求是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课程应强调本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学习和实践。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工程硕士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三章 导师职责和培养计划
第五条 指导教师
工程硕士生可在复试时或入学后的三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对工程硕士生的指导采用双导师制,工程硕士生的导师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共同担任,联合指导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导师经所在单位推荐按学校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第六条 导师职责
导师应全面负责工程硕士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1、制定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督促工程硕士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教学点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3、对执行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4、对工程硕士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5、指导和检查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6、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工程硕士生提出淘汰建议;
7、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师变更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培养计划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工程领域的培养方案,结合工程硕士生个人情况,于新生入学后三周内指导工程硕士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递交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档。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的授课学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审定同意后,递交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章 课程与考核
第八条 教学组织
工程硕士生开设的公共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共同组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的教学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和检查。全日制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工程硕士生课程授课主要采用面授方式在学校或企业集中进行,其中非全日制工程硕士生课程开设时间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情况灵活安排。
第九条 学分要求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学院应在工程领域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不高于34学分。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学分的基本组成为:
1、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必修课,2学分,36课时,“自然辩证法概论”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为选修课,1学分,18课时。
(2)第一外国语4学分
其中基础外语3学分,专业外语阅读1学分。
(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12学分
一般应包括公共数学课6个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除外)。
2、非学位课程由专业方向课(不少于8学分)、选修课(主要由体育课和科技论文写作课、计算机应用类课程、人文素质类课程等组成,不少于3学分)和补修课程(不计学分)组成。
第十条 成绩考核
工程硕士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律采用考试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可采用笔试或笔试与其他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笔试部分的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百分之五十。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应指定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完成。非学位课程的考试可采用笔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两种记分制换算如下: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合格):60~69分;不及格(不合格):59分以下。计学分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学分。工程硕士生试卷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是工程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工程硕士生教育管理、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中期考核由各学院成立的考核小组承担,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论文发表、获奖情况、导师评价和考核小组面试答辩等。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工程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培养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
工程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其课程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给出改正措施)、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共4个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处理办法
考核结果为B等及以上的工程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欠端正,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工程硕士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已经提交改正措施报告的工程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相关学院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工程硕士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及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及格的工程硕士生,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并上报研究生院。工程硕士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六章 全日制工程硕士生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时间安排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鼓励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到企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十六条 实施方式
对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实践环节要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并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全日制工程硕士生的实践教学可采用下列方式实施:
1、具有特定主题的系列实验课或以实验为主的专题课;
2、与所从事领域应用技术相关的硬件、软件设计或机构设计;
3、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的工程设计、项目研究等。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论文工作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形式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工程硕士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第十九条 论文选题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论文选题要突出学科特色优势,鼓励学科交叉融合。
1、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2、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
3、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第二十条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工程领域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导师召集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工程硕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介绍,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专家组应有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二十二条 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各学院需要组织进行工程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考核小组应对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的评价可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硕士生,要给出警告,并要求工程硕士生提交本人整改报告,并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对其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阅。中期检查报告汇总后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
工程硕士生应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全日制工程硕士生还须完成实践环节的要求),方可申请参加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评审、答辩以及工程硕士学位授予等按《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程硕士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学院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